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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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举官纠”之路会更畅通
深度解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近期,我国水污染事件、违法用地事件、黑砖窑事件以及乱收费事件等被频频曝光。虽然这些事件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当地相关政府机构的某些不当行政行为都是经媒体曝光后才得以公之于众的。这其实也反映了某些地方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监督行政行为的渠道并不顺畅。
  那么,如何使“民举官纠”的渠道畅通呢?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本期《识法》就对这个“民告官”新规进行全方位解读,我们也鼓励大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行政争议。

  立法大事记
  ●1990年12月24日  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
  ●1999年4月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同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
  ●2006年9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结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形势,专门下发通知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6年12月  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2007年5月23日  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读

  鼓励依法“告官”
  不得“更为不利”
  “民告官”会不会越告处理得越重、越对“民”不利?这是广大群众所担心的,一些人也由此产生“不敢告”的思想负担。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条例还规定,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传统方式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对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只要符合条件
  就得受理申请
  为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包括: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条例规定: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则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条例还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明确责任主体
  避免互相推诿
  针对有的地方和部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致使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告官”的责任主体。
  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该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另外,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一旦认定有错
  必须如期改正
  对决定撤销的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该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来讲就是,有法定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没有法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例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另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仍旧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驳回须按规定
  杜绝“官官相护”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担忧的恐怕就是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条例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情形:其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授权复议机构
  提出处分建议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而且,“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与此同时,条例对行政复议机构本身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据新华社消息整理)

  提醒

  申请复议前
  先算算有没有超过“时效”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普通群众不知道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维权“时效”。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
  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根据条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照以下方法计算: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申请复议时
  要增强证据意识
  针对不少群众不知道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状况,条例提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
   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书面申请的注意事项。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同时,还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配图为资料图片